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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四章考勤与休假制度

2023-08-04

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四章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共    小时的制度。

工作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       :  ,下午    :      :  。周六(或者周日)   :     :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如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的,可增加:     、    、    岗位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    岗位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特殊工时职工的休息办法,由单位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公示后确定。)

二、考勤打卡(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职工必须遵守单位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单位(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电子打卡(或人工记录)方式。具体为: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    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

(二)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含在外单位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    天(不少于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天(不少于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天(不少于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需额外支付2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单位可在每年年初(或上一年年底)结合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商定当年度(次年)年休假计划,职工应当遵守。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六)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期间给予男方陪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七)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八)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五、医疗期

(一)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六、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职工请假     天以下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请假超过   天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

紧急情况不能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的,应当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请示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并在休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单。

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职工签收并送      (部门)备存,另一份交职工本人。

(二)职工超假期应提前通过电话请示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并在休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单。

(三)职工请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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