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整理的有关陈某某与陕西金鑫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规则如下:
仅为完成销售业绩目的而签署的商品房认购书构成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完成销售任务要求第三人以相对人的名义签订虚假的商品房认购书,并承诺完成后退还相应定金。因行为人与相对人的真实意图并非认购房屋,而是为了配合行为人完成销售业绩,故双方之间没有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依法应属无效。
案号:(2022)陕0116民初60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