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全权代表公司行使权利、义务的人,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的人。这既是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具体来说,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字通常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法定代表人一经签署,合同即生效。
(2)签字发行股票、债券。《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公司在发行股票或者以发行实务券的方式发行债券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发生纠纷时,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公司的诉讼行为,直接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在第八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当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为法人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例如,主持股东大会,主持董事会等。
因此,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的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与法人之间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的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无须另行签订授权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