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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婚(重婚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3-01-13

重婚有什么法律后果?离婚律师告诉您何谓重婚?重婚会付出什么的法律代价?


何谓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依据上述规定,重婚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仍然与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重婚违反了该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法律对重婚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重婚的法律效力。从《刑法》的相关规定上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再行结婚,以及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也就是有配偶者与明知他人有配偶者构成重婚罪的主体,不知道他人已经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该罪的主体。在民事婚姻关系中,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因违反一夫一妻制而不予登记结婚。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不论是否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重婚形成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配偶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法院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重婚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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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缘由:

小陈与小李登记结婚多年,婚后小陈经常以生意需要为由长期外出,一日,小李在家中整理时,发现了自己的丈夫小陈以另外的身份与第三人小顾办理的结婚证,后经小李向小陈询问,小陈承认在与小李结婚后,又认识了小顾,为方便与小顾同居,经常谎称需要出差,后小顾要求与小陈登记结婚,小陈怕自己已婚的事实被发现,便通过不法渠道办理了新的身份和户籍,最终与小顾进行了结婚登记,长期维持着“一夫二妻”的生活状态。



小陈虽然拥有两个身份和户籍,但实质上是小陈一人先后与小李、小顾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前婚正常存续的情况下,小陈又与他人办理登记并形成了夫妻关系,已经构成了重婚。《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行为,对违法成立的重婚婚姻关系不予保护,因此小陈与小顾形成的婚姻关系无此。(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张某某重婚案,详见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



我们平常所说的“一夜情”“包养情人”以及通奸是不是重婚呢?恐怕不是的。重婚是同一人同时两次结婚,拥有两个配偶的行为,而我们一般所说的“一夜情”“包养情人”等行为往往是以秘密形式偶尔发生的,不会以夫妻名义公开进行,也未经登记,因此不属于重婚行为。


现身说法:

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什么区别?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形。事实上的重婚,是指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周围的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上的重婚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另外,从法律后果上看,事实上的重婚属于《刑法》规定的予以处罚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是否可以让重婚的一方“净身出户”?法律上其实并无净身出户的概念,一般我们所说的“净身出户”,是指一方放弃所有的家庭财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由此可知,只有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不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包含重婚的情形,因此重婚不会必然导致重婚方无法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但《民法典》同时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由此可知,虽然不可要求重婚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另外,若重婚方出于愧疚和补偿的心理,在离婚过程中与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同意放弃自己的全部财产,归对方所有,也可以达到所谓“净身出户”的效果。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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