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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假离婚的规范路径选择

2023-08-21

通谋虚假离婚的规范路径选择,深圳律师整理资料如下:


(一)通谋虚假离婚的概念、特征

通谋虚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均欠缺结束婚姻关系的真意,但出于某些目的,串通合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离婚意思表示,并认可或约定待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的离婚行为。

通谋虚假离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意思特征,双方均无真正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离婚不是其最终追求的法律效果,双方认可或另行约定将再行复婚。2.表示特征,不论其主观上真实意思如何,在客观形式上均作出了离婚的意思表示。3.合意特征,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存在通谋,系在形成合意的基础上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4.行为特征,为追求离婚登记的客观效果,系向有权机关即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通谋虚假离婚的规范选择

通谋虚伪行为,无论从其规范的要素构成、规范的价值内核层面亦或实证法依据上,均可适用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

(1)规范的构成要件高度契合。通谋虚伪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虚伪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对于非真意有认识,而且与相对人通谋所为之。根据前述对通谋虚假离婚概念、特点的分析,通谋虚假离婚与通谋虚伪行为的特征及调整范围高度契合。

(2)规范的价值内核和谐一致。离婚协议系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民事行为,而通谋虚伪行为规则的意旨在于对当事人真意的探求和保护,彰显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二者非但无内在的逻辑冲突,反而在制度内核上具有一致性,故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能够适用该规则。而离婚登记,兼具身份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双重属性,使得对于离婚登记效力的讨论侧重于要式条件是否满足,在此情形下,意思表示对效力的影响让步,故离婚登记应适用行政法规范单独认定其效力。

(3)实证法规范的体系供给。现行婚姻法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虽未对“假离婚”作出规定,但《民法典》的出台为法官裁判提供了体系性规范。鉴于《民法典》总则编对于其下各分则编的统领作用,通过“向上找法”的体系化思考方式,《民法典》总则编的通谋虚伪行为规范可作为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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