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协议效力认定中通谋虚伪行为规则的法律适用,深圳律师整理资料如下:
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认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依据上述条款,通谋虚伪行为一般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伪装行为,系指行为人和相对人通谋表示虚假意思的行为;二是隐藏行为,是被伪装行为所掩盖的,代表行为人和相对人真实意思的行为。在通谋虚假离婚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备案的协议,是双方通谋表示虚假意思的协议,谓之“伪装协议”;双方私下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谓之“隐藏协议”。
(一)通谋虚假离婚中伪装协议的效力认定
伪装协议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在意思层面不真实,即协议所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双方均无真正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离婚不是其最终追求的法律效果;二是表示层面仅对外,即双方通谋对外作出该协议,能够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存档,但认可或约定该协议对其内部关系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从通谋虚伪行为中伪装行为无效的学理观点看,还是从《民法典》总则编虚假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看,都能得出通谋虚假离婚伪装协议无效的结论。
(二)通谋虚假离婚中隐藏协议的效力认定
原因分析。隐藏协议也具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在意思层面真实,即体现出当事人通谋虚假离婚的真实意思,如表明离婚动机或约定双方将再行复婚。二是表示层面一般仅对内,即此协议除非在发生诉讼等必要时候对外提供,否则不愿为他人所知,但对其内部关系具有直接约束力。当事人某种程度上将隐藏协议视作通谋虚假离婚过程中发生变数的“保底协议”。隐藏行为依其情形,可呈现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多种法律效力状态,对于法律效力的判断,需要考察隐藏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亦或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等,进而适用相关的规定判断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