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家事诉讼律师为您解答:忠实义务以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狭义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之间应互负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之利益牺牲对方之秘密或利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范内容属于倡导性原则,仅具有宣示性意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严格遵循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范的属性,即不能单独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规范提起诉讼。从程序法角度出发,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不具有可诉性,故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与此同时,从反面解释得出的结论则是当事人可以将协同规范具体行为的其他规定共同作为请求权基础。虽然此种规范的法律拘束力较弱,但体现了国家作为教化人对家庭成员维护家庭和增进家庭感情的要求,以此限制和约束婚姻家庭中的不道德行为。
除此之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还兼具裁判规范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基于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一是应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和其他法律规范,提高释法说理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二是在填补法律漏洞时应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进行裁判说理,以期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参见:龙翼飞,赫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适用准则探析[J].法学杂志,2021,42(08):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