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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方式和数额的认定

2023-10-26

私人事务领域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先,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得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负担的家庭义务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素来是个难题。由于家务劳动服务对象的特定性和劳动内容的私人化,家务劳动虽然作为社会经济的一部分,但并未被纳入国民经济核算,无论查询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还是查询任何的经济报告,都无从寻找未市场化的家务劳动所占的价值。相反,一直以来家务劳动都作为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存在。多年来,不断有研究试图通过经济学和统计学的方式找到答案。例如,不同研究数据分别显示,保守估计家务劳动潜在价值约占GDP的30%;4也有研究以杭州一市为样本,得出结论认为,杭州市家务劳动经济价值平均约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12.23%,相当于杭州人均消费支出的46.47%,相当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23.11%,如果将无酬家务劳动与市场上的有酬劳动相比,家务劳动的价值相当于杭州市就业人员全年工资总额的43.23%。5


可以看出,家务劳动这种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没有薪酬的劳动方式,创造的经济价值实则不容忽视,对社会再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直至今日,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人民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家务劳动时间。

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

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理应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的效益。

其中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随之而来的不免有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婚姻家庭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26~427页)




注:3.吴燕华:《居民家务劳动时间经济价值研究——以杭州市为例》,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4.廖宇航:《家务劳动价值的估算》,载《统计与决策》2018年第8期。

5.吴燕华:《居民家务劳动时间经济价值研究——以杭州市为例》,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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