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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023-01-13

什么是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深圳律师结合相关案例及法律法规告知您。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损害。家庭暴力有广义、狭义之分。从暴力侵害的客体来分析,广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精神和性权利等方面的暴力侵害行为;狭义家庭暴力,则仅指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暴力,精神上的暴力主要表现为对他人侮辱、谩骂、人格贬损等,使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和精神方面的伤害。从受害主体来分析,广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家庭暴力,则专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又称为婚姻暴力。家庭暴力一般是家庭中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家庭成员所为的,因此受害人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但近些年来,丈夫被妻子家暴的情形屡见不鲜,此时被家暴的丈夫也属于家暴的受害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家庭暴力保护的是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不因性别、年龄等原因而予以区别对待。因此,不论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男是女,是老是少,只要对家庭成员实施了家庭暴力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家庭暴力的后果。家庭生活中的打打闹闹其实并不少见,年轻夫妻在婚姻磨合之初多少会有些纷争,家长在指导孩子写作业的时候也难免脾气暴躁,普通的家庭摩擦并非我们所说的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轻微的,通过教育、行政处分等来处理;情节再重一些,可能就会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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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缘由:

陈某、张某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小张(已成年)。因经常被张某打骂,陈某曾起诉离婚,张某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后,陈某撤诉。此后,张某未有改变,依然要求陈某事事服从,稍不顺从,轻则辱骂威胁,重则拳脚相加。2012年5月14日,张某认为陈某未将其衣服洗净,辱骂陈某并命令其重洗。陈某不肯,张某印殴打陈某。女儿小张在阻拦过程中也被打伤。2012年5月17日,陈某起诉离婚。张某答辩称双方只是一般夫妻纠纷,保证以后不再殴打陈某。庭审中,张某仍态度粗暴,辱骂陈某,又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法院查明,张某给陈某规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规,如所洗衣服必须让张某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张某对陈某的控制还可见于其诉讼中的表现,如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保证不再殴打陈某,但在庭审中却对陈某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显见其无诚意和不思悔改。逐判决准许陈某与张某离婚。一审宣判前,法院依陈某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陈某及女儿小张。(参见《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一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载法信平台。)


现身说法:

面对家暴,应该怎么办?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如何在诉讼中证明自己曾遭受家庭暴力?在诉讼中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实质就是收集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的问题,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包括: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检介绍信等对方在家暴后写下的悔过书;向妇联、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投诉的材料,以及上述部门进行调解的材料;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伤情鉴定书、医疗费发票等,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的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资料,存在目击证人的,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等。


起诉离婚过程中,正在遭受或者极有可能遭受对方家暴,应该怎么办?对于在离婚案件诉讼期间的当事人,如果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实施的一项民事强制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包括下列事实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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