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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自购房产,离婚时会不会被分割

2022-11-02

【案件缘由】

2006年10月,李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15万元,贷款20万元,房屋总价35万元。

一年后,李某与姑娘张某登记结婚。此时,李某购买的房产已经升值到40万元。

结婚之后,二人共同还贷。不久,房产证办理下来,上面只写着李某一人的名字。

几年过后,李某与张某的感情逐渐破裂,二人都觉得无法与对方继续生活下去,便决定离婚。此时,房子已经升值到60万元。

离婚分割财产时,二人因房子的分割问题产生分歧。李某认为,房子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可能平分。张某则认为,由于婚后二人共同还贷,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也是在婚后,房屋理应属于共同财产

二人因此争执不休,对薄法庭。结果,法庭审理后认为,房屋为李某婚前所买属于婚前财产,李某无须与张某分割房产。但是由于张某曾经与李某共同还货,所以李某在分割财产时须将这部分支出考虑在内。法院同时指出,该房屋的增值部分,李某也应与张某共享。


【现身说法】

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本案有一个最大的争议点,那就是李某的房子虽然是婚前购买,但是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房贷,这就造成财产分割时的重大争议。

《民法典》第一干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

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像李某和张某这种“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双方还贷的情况,如果要离婚的话,二人需要就房产分割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婚前买房的一方将拥有房屋的产权,另一方也有资格“共享”房子增值的收益,有权收回自己帮忙支付的住房贷款。

想要理解这条法律,就必须要了解法律中关于物权法和债权关系的相关知识。

在婚前,无论李某是全款还是贷款购买了房屋,他都是这栋房子唯一的产权人。房贷,实际上是李某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能改变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即便张某在帮助李某还房贷,但是她并不能因此获得房子的产权,因为房子的产权和房贷的债权二者不能画等号。


家事诉讼律师说法】

房子作为大多数家庭最有价值的资产,历来是婚烟破碎时双方的“必争之地。

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很多人意识到:婚前买房子,就可以避免自己离婚后无家可归;也有人意识到:对方婚前买的房子,到最后可能跟自己一点儿关系也没有,只有把自己的名字写到房产证上才是王道。因此,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关于房屋产权的争夺从二人结婚前就已经开始,这也让婚姻关系变得越来越物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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