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案件与一般破产案件的区别,深圳律师整理如下:
“执转破”案件与一般的破产案件既有共同的特点,也有差异性,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启动时点不同,“执转破”程序是在执行过程中启动的,而一般破产案件启动时间不确定;
二是启动方式采用职权辅助主义,由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征询、释明后启动,而一般破产程序完全由当事人意志决定申请与否;
三是材料准备主体不同,“执转破”案件材料移送由执行人员负责,一般破产案件申请材料由申请人负责;
四是“执转破”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配债权、化解滞留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案件,而一般的破产案件主要着眼于债权平等清偿和债务人的债务免除;
五是“执转破”案件融合和叠加了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效益和优势,破产程序吸收、利用执行程序成果和手段,提高了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而一般的破产案件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审理,程序复杂、周期长、效率低。由此“执转破”程序的功能和基本原则也具有不同特点。
(摘自褚红军主编:《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