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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民事责任

2023-06-27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违约责任

P2P网络借贷信息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行为,这意味着网络借贷平台往往与金融违法犯罪相联系。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工息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2016年8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强调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暂行办法》还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给网络借贷平台今后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再次强调,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以上监管政策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平台在从事信息中介业务时,与出借人和借款之间形成居间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的规定。

1.平台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有权收取居间服务费

2.平台未履行忠实义务致原告无法取出借款本金,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3.平台收取服务费金额明显过高,法院应当予以调整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责任

《暂行办法》第十条列举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活动的十三项“负面清单”,但在监管政策出台之前,网贷平台大都从事信用中介活动,介入借贷双方之间设立资金池,或通过第三方担保、风险准备金、商业保险等,提供增信服务,这些做法给平台带来了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更危险的倾向是通过操作资金池,实现诈骗和假融等非法目的。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在明确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中介定位的同时,对信用中介和增信服务,采取宽容态度,即P2P网贷平台提供者在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为当事人提供借贷信息的同时,又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将以自有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本金或本金和利息的保证,或者引入风险准备金等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按期付款时,由P2P网贷平台替代借款人偿付本金或本息,并自替代偿付之日起,取得对借款人的债权。此时P2P网贷平台就不仅仅是提供了借贷的中介服务,同时也与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担保法律关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有权请求P2P网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

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在目前4246个运行的网贷平台中,采用风险准备金保障的平台有786家,平台垫付的746家,债权转让的平台1145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53件网络借贷案件中,涉及风险准备金12件(含风险保证金5件),垫付84件,债权转让70件。可见,利用平台自有资金担保和组建风险准备金担保,这两种担保形式在网络借贷案件中仍占有较大比例。

1.平台受让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平台通过风险准备金先行赔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原告已不能实现投资目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平台承担本金担保义务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侵权责任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侵权责任,是指平台在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借贷过程中,因其主观上过错,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致使平台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以下十项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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