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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股权变动的影响

2023-06-15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股权变动的影响,深圳律师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合同中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享有合同权利并互负合同义务。该合同的成立并生效是否会直接导致股权变动?对于股权何时发生变动即股权变动模式,理论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采“意思主义”。即股权转让合同(债权行为)一经生效,股权即转移给受让人,也即发生股权变动的效果。[3]在意思主义下,有关股权变更登记的程序,包括换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章程的修改、工商信息的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生效,股权即发生变动,股权受让人不仅取得了合同中的股权,而且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其可以股东身份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工商登记。

第二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采“形式主义”。其含义是,股权的变动除当事人签订合同、达成了转让的合意外,还必须有交付与登记的行为或者形式才能够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4]因股权转让行为不仅仅涉及合同当事人还涉及第三人对公司股东变更的知晓,因此其不仅仅以股权转让合同(债权行为)生效为前提,还要求股权的变更登记等形式要件。

深圳律师认为,虽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且受让人支付了转让款,股权就已经由原股东转移至受让股东,受让股东为实质权利的所有者。但商事行为强调外观主义原则与公示主义原则,第三人对公司重大事项的了解主要依赖于工商登记等公示信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公示信息的信赖、促进商事行为的有效运转,股权变动难采意思主义。且从立法层面,我国公司立法在股权变动上亦未采用意思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显然,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模式采“登记对抗主义”。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股权变动的影响

根据上文可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即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是股权变动的前提和基础。那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股权变动产生怎样的影响?

深圳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股权变动的影响应当区分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两个层面进行讨论。对内效力即对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效力;对外效力即对合同外第三人的效力。

就对内效力而言,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尚未履行的停止履行,若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恢复原状,即不产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就对外效力,若股权转让后进行了变更登记,则产生公示公信的效果,即若第三人基于对该工商登记信息的合理信赖而以合理价格受让了上述股权,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该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其并不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而丧失享有股权的合法依据。


(三)被冒名股东的权利救济

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冒名转让,该股权转让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件而归于无效,在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被冒名股东可以取回被冒名转让的股权。但若该股权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被冒名股东欲重新取回被转让的股权,则面临上述法律障碍。但被冒名股东可以此要求冒名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确定被冒名股东的具体损失时,应当考虑发生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营业资产价值及股权被冒名转让后公司在特定期间内的利润分配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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