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
深圳律师:
1、如执行依据确定债务人系夫妻一方的,依据现有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不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2、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
3、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系法定权利而非法定义务,执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
4、被执行人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
深圳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