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真实性存疑,即使是公司内部使用章,效力也难以认定。深圳律师整理相关案例如下:
【基本案情】
石某于2013年1月10日到A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月工资6000元。后离职要求A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欠发的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A公司称,经过核实,我公司没有石某这个员工,不同意其诉请。石某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其上盖有“A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A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书版本,证明其公司的劳动合同版本与石某不一致,并提交了考勤表、工资表、花名册、值班表等,证明公司没有石某这个人。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有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本案中,石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上虽盖有“A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但并非备案章,无法通过鉴定确认印章真伪,石某主张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支持。

【深圳律师提示】
本案系业务章使用不规范引发的劳动合同效力认定纠纷,由于业务公章一般不在工商部门备案,会造成业务章真实性认定难题。通过本案建议劳动者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注意劳动合同上的公章名称,避免公章错误使用引发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