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如何认定虚假借贷关系?

2022-11-15

民商诉讼律师说法:

一般法院会看主体、看直接借贷证据、借贷原因来判定。

原告应当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同时要留意,主体之间过多超出正常需求的转款有可能影响借贷关系成立,因此,公司在经营期间应当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过多不正常转账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则当事人的诉请被可能被驳回。


案例链接: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涛企业借贷纠纷上诉案;(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


案情概述: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8650万元及利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了(2010)辽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判决特莱维公司支付欧宝公司86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了(2012)辽立二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进行制裁。具体到本案而言,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由王作新、曲叶丽夫妻二人实际控制,两公司及沙琪公司、上海特莱维、沈阳特莱维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各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经审查发现欧宝公司主张借款数额前后矛盾;对借款时间、地点、经办人员等细节语焉不详;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循环转账;借款流向与合同约定用途相悖;诉讼及执行中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等。对上述矛盾和违背常理之处,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本院认定欧宝公司诉请之债权系截取其与特莱维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虚构而成,其以虚构债权为基础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