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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事务所对“不当得利纠纷”典型案件的分享

2023-01-11

深圳律师事务所普法: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旨在调节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恢复民事主体之间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利益变动,属于对已发生财产变动的撤销。


《民法典》设专章对不当得利作出规定,但对如何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深圳律师事务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享以下“不当得利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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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的典型案件


案例一:涉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关系的认定

李某将50万元汇入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后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因张某否认借款,李某亦无证据证明其与张某存在借贷合意,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李某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50万元款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收款无法律根据。张某辩称,该款项系李某偿还对其的借款,并非无法律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二:涉及“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

陈某将5万元转入薛某账户,后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归还不当得利5万元。审理中,陈某主张在转账时误将账号中两位数字颠倒,导致5万元转入薛某的账户。薛某则辩称,陈某系代他人向其退还货款,故薛某不构成不当得利。同时,薛某主张关于收受款项“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应归于陈某。


案例三:涉及得利人返还范围的认定

梁某在甲公司务工时受伤,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公司赔偿梁某10万元。由于甲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实际向梁某支付17万元,但此时双方均未发现多转账的事实。后甲公司经对账发现多转帐7万元,遂与梁某协商返还,但遭梁某拒绝。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返还不当得利7万元及款项支付之日起算的利息。梁某认为多转款项系因甲公司疏忽导致,其并无占有7万元款项的主观恶意,不应承担利息的返还义务,即便承担利息,也应当从甲公司催讨之日起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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