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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所持劳动合同公章系利用职务便利加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23-04-07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所持劳动合同公章系利用职务便利加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深圳律师整理相关案例如下:


【基本案情】

李某主张其2018年5月1日入职某房屋租售公司,担任公司法务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10万元,每月l0日左右由公司员工张某个人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其姐李某某个人账户5万元,剩余工资于年底前支付,某房屋租售公司向其支付7次工资,共计35万元,但未足额支付;2018年12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某房屋租售公司不认可李某提交的劳动合同,辩称劳动合同书中的印章系李某私盖或伪造,因公司曾委托李某协助恰谈一个的商业合作项目,在履约过程中有机会接触、使用公章。公司认为双方系合作关系,其向李某姐姐按月支付的五万元系咨询费,并非工资。在劳动仲裁时,公司曾就该份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与其公司的公章申请同一性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同一枚印章。诉讼中再次申请鉴定,法院未予准许。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所持劳动合同上公章已经鉴定系某房屋租售公司印章,对于劳动合同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劳动合同书所载内容及庭审查明事实,某房屋租售公司确有未全额支付李某工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某房屋租售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应当支付李某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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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提示】

本案是因用人单位开展对外业务,未对公章使用进行备案导致公章处于被他人随意使用风险状态。建议用人单位建立电子签章制度,业务人员对外办理业务时可通过办公系统进行签章,从物理上隔离业务人员与公章的接触便利,防止公章被盖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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