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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撤诉后,诉讼时效应否重新起算?

2024-05-08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即使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撤诉后再起诉,诉讼时效也不应重新起算。

 

案情简介

2016322日,照金矿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79号仲裁裁决。

照金矿业提交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内特快专递查邮件撤回、查询申请书》显示文书妥投的时间是2015612日,照金矿业陈述收到仲裁裁决的时间为2015827日。

北京四中院认为,照金矿业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故裁定不予受理照金矿业的申请。

照金矿业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并在上诉中辩称,其曾向一审法院提出过撤销仲裁的申请,但后撤回了该次申请,现其再次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申请期限应重新计算。

 

争议焦点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撤诉后,诉讼时效应否重新起算?

 

裁判结果

北京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裁判理由

虽然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起诉后起诉状已送达相对人后又撤诉或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起中断。也即当事人起诉后撤诉,原则上诉讼时效不中断,但起诉状已送达相对人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但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时效是否也适用该规定并无明确法律规定。

照金矿业上诉所提其曾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故起诉期限应重新计算,因照金矿业该项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照金矿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商诉讼律师提醒

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后欲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一旦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再提出申请,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起算,故当事人应注意对收到仲裁裁决时的快递签收单等文件进行保存,以证明收到仲裁裁决之日的准确日期。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又撤诉的,并不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当事人撤诉后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仍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否则法院将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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