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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干涉婚姻自由(我的婚姻我做主)

2023-01-12

家事诉讼律师告知,婚姻自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在法律限度内基于个人意志自主决定婚姻的问题,包括结不结婚、和谁结婚、怎么结婚、要不要离婚、和谁再婚等,他人无权干涉和阻挠。


《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所谓包办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在内)违背男女双方的意愿,强迫他人(包括子女)婚姻的违法行为。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极个别地区仍然存在以童养媳、换亲等方式来对他人的婚姻进行包办的行为。所谓买卖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包括子女)婚姻的违法行为。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家长以索要“天价”彩礼、辛苦费,甚至直接买卖等方式,不顾及子女自身意愿,强行安排婚姻,这都是买卖婚姻的表现形式。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阻挠他人自主决定婚姻的行为,包括父母干涉子女离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等情形。包办、买卖以及被干涉的婚姻往往不会幸福,结婚的双方没有长期的感情积累、甚至没有见过几次面,跨越相识相知相许的婚姻、掺杂金钱私欲的婚姻,很难会获得幸福,正所谓“男怕人错行,女怕嫁错郎”,婚姻是终身大事,关乎一生的幸福,《民法典》赋予每个人“我的婚姻我做主”的权利,只有将选择权牢握手中,才有获得幸福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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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缘由:

小闫因其退役后不想回老家工作,于是迫不及待地找对象,后通过介绍人的介绍,与小陆于2002年4月相识,于同年7月订婚。小陆于2002年7月22日向工作单位提交了结婚证明。2002年,小闫与小陆一起向小陆户口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领导部门签订了育龄夫妻计划生育合同书,并签订了计划生育担保书。后小闫为了实现个人目的,利用这些材料,在小陆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向某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且登记日期前移了两年,办理的结婚证上也没有编号。该结婚证小陆一直没有看到,直到2004年2月7日,小闫才将其中一本结婚证交给小陆,并提出要离婚,答应补偿一笔钱。小闫将婚姻作为实现其个人目的的跳板桥梁,利用结婚两年这一伪证达到留在当地政府机关工作的目的后,于2004年12月22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小闫的行为给小陆造成精神上的打击和名誉上的损害,故小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小闫为了个人利益,在小陆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骗取的方式让婚姻登记机关为其开具了结婚证,且将结婚证的日期违法前移,导致该婚姻登记行为被依法撒销。小闫的行为没有获得小陆的同意,小陆对该结婚事实也并不知情,小闫对小陆婚姻自由予以干涉的行为导致小陆“被结婚”和“被离婚”的结果,这不但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而且损害了小陆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贾某某与大关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详见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8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


现身说法:

1、被包办、买卖的婚姻可以申请撤销吗?可以,《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包办、买卖、非法干预结婚的情况,如受到胁迫,受胁迫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但应当举证证明确实存在受胁迫的事实,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另外,受胁迫的一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即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此期限将不再享有提出撤销婚姻的权利。

2、父母暴力干涉子女婚姻自由会受到什么处罚?《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如果父母采取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子女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子女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子女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才会处理。

3、《民法典》既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又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两者有何区别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对婚姻自由的违背,被《民法典》明令禁止。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买卖婚姻将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无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将婚姻作为交钱就能娶媳妇的“生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此时男女双方系自愿缔结婚姻,形成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其中一方本人或一方的父母要求对方必须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并以此作为结婚的前提。因此,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最大区别在于男女双方是否自愿缔结婚姻。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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