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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能或不愿生育,另一方可否起诉离婚

2022-10-18

徐某与陈某在201812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主要是因为徐某发现陈某没有生育能力。


两人结婚多年后仍未有一儿半女。徐某的父母屡次催促生育,当他们得知陈某没有生育能力之后,更是要求徐某与陈某离婚。迫于家庭压力,徐某通过家事诉讼律师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在法庭上,徐某未能提供足以说明二人感情破裂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能生育并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故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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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案例中,徐某提交的离婚中请没有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两条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由此可见,“一方丧失生育能力”显然不属于重大疾病,不能成为离婚依据,因而在上述案例中,法院驳回徐某的离婚诉求。


由于法院判决离婚案件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时“感情是否破裂”,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因不能生育而感情破裂,法院则会判决双方离婚。


家事诉讼律师法律科普】


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既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所以,在婚姻中,一方无论是不能生育还是不想生育都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但在生活中,如果夫妻二人在生育问题上的分歧无法弥合,夫妻关系就可能走向破裂,届时离离婚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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