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予以采纳。
【基本案情】
上诉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狮公司)
被上诉人:北京新网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
2018年12月10日,雄狮公司作为甲方与新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设计制作。雄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新网公司支付了合同首期款20300元;雄狮公司方工作人员姚健是项目对接人,后期姚健离职换成郭梅,之后是黄新兰;涉案合同项目尚未进行验收,新网公司未向雄狮公司移交涉案合同项目源码等文件资料。
雄狮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雄狮公司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XN-SZ20181210002《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制作合同(2018年版)》(以下简称涉案合同);
2、判令新网公司返还雄狮公司合同款203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直至本息还清为止);
3、由新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雄狮景观科技建站”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沟通设计单问题,雄狮公司方工作人员姚健于2019年1月21日在《u网站网站UI设计确认单》上签字,并发送给新网公司方工作人员。后双方进行沟通,反复修改意见。之后于2019年8月26日,雄狮公司方提出“我们老板要求你们对整体框架作修改”,新网公司方回复“贵公司要求整体框架进行修改,需要支付二次开发的费用”,并提出“网站制作好,贵公司迟迟不验收,我公司要追究你们的责任,我都给你们压下来了,说你们还没完善网站内容。而且现在也答应给你们作除网站整体框架外的修改”。新网公司提交的雄狮公司的网站及后台截图显示网站整体框架已经搭建好,分为雄狮景观、雄狮鸿锐两组,具有后台管理系统。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雄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首期款20300元,新网公司已经履行了网站整体框架搭建等合同主要义务。基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雄狮公司诉请新网公司返还合同首期款20300元及承担利息损失,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
1、确认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新网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制作合同(2018年版)》(合同编号:XN-SZ20181210002)予以解除;
2、驳回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雄狮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
(一)原审法院证据采纳是否有误;
(二)原审法院认定的涉案合同解除后双方责任承担是否正确。
【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原审法院证据采纳是否有误
本案中雄狮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涉案软件实际研发情况不符,雄狮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新网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应予采纳。原审法院采纳该证据正确,应予维持。
(二)原审法院认定的涉案合同解除后双方责任承担是否正确
雄狮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新网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且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新网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网站整体框架搭建,雄狮公司要求新网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合同首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废止)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