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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02-04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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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向平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张某因性格内向不善交谈,年过三十仍未找到合适的对象。202010月份,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张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在刘某家人的催促下,二人于同月14日举行订婚仪式,23日登记结婚,次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刘某在婚前婚后均拒绝告知张某其过往婚史,结婚至今一直不与张某同房。而且刘某在婚后不断向张某索要钱物,并且多次借故挑起事端,甚至报警。在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刘某在张某处居住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其他时间都在娘家生活。2021321日,刘某再次向张某要钱并致双方争吵,后搬回娘家居住至今,不再与张某联系。综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仅有夫妻之名,但无其实,刘某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法行为。

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张某与刘某离婚;2.依法责令刘某返还彩礼86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驳回张某关于彩礼返还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改判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86000元。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查明刘某还曾涉及两起离婚纠纷及本案案情可知,刘某在短短四年多的时间内就已涉及三起离婚纠纷。三起纠纷中的男方均表示,刘某借结婚收取了较高数额的彩礼,婚后双方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刘某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就回娘家居住,不与男方共同生活。而在前两段婚姻关系解除后,刘某均未返还彩礼。同时就本案而言,在张某和刘某结婚后,因刘某之母阻止,其二人并没有夫妻之实,且婚后不久,刘某就因索要财物等问题与张某产生矛盾,并回娘家居住。这表明刘某没有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其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没有为化解夫妻矛盾、修复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据此,在综合分析考虑本案及相关案件案情后足以认定,刘某有通过订立婚姻而索取财物的嫌疑,故判令刘某返还全部彩礼,以弘扬“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以此教育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从而起到家庭教育和法治宣传的双重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小结】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封建社会聘娶婚和婚姻金钱化、商品化意识在当前社会生活中的反映,不仅妨碍了婚姻自由,亦不利于建立和谐融洽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案件中往往暴露出如下问题:

1、“天价彩礼”问题。  

2、借结婚骗取财物问题

以上两种问题在当前社会中越来越常见,如不有效制止,不仅不利于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和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更会助长借婚姻获利的不法行为的发生。

要特别说明的是,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回应人民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让彩礼方面相关的案件纠纷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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