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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孕期因出勤不满8小时被辞退,是否违法?

2024-01-30

问题咨询:

用人单位以顾女士多次出勤不满8小时,依据其入职时签收的员工手册规定,构成事实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顾女士处于孕期,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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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涉及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对此我国法律亦有特别规定,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但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不在此限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基本案情

顾女士系上海某公司员工。20224月,公司突然以顾女士2021年期间多次出勤不满8小时,构成事实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顾女士签收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自然月内早退3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纪。

对此,顾女士感到十分郁闷,她认为,自己入职以来一直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月平均工时达每日8小时,从不破坏或对抗管理秩序;公司也从未就上下班时间提出异议或指令纠正,2021年始终正常发放工资,从无以早退为由扣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自己已处孕期,故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则回复解除前并不知晓顾女士怀孕,其所在岗位也已由其他员工顶替,故系合法解除,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经多次交涉无果后,顾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违法,如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恢复。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与顾女士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裁判理由

首先,公司制度以规定上下班时间为基准,界定迟到早退,但员工手册未列明下班时间,故公司就员工迟到早退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的适用规定并不明确,且公司将日工时不满8小时视为早退,这一制度缺乏依据亦不合理。

其次,20224月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中,所称违纪行为均发生在2021年。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并应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公司却从未向顾女士提及早退事宜,亦未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最后,纵观考勤记录,所列出勤不满8小时的天数中工时合计均非常接近8小时,且只占少数,日平均工时已超8小时,顾女士并无早退的主观故意。

鉴此,综合企业规章制度合理性与劳动者违纪行为作效力与程度审查,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更好地保障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最终支持了女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建议】

本案中劳动者处于孕期,由于三期女员工受到特殊解雇保护,不适用无过错解雇,所以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故意找茬的情形。女性生育保障需要在个案中得到落实,人民法院有必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促进就业和生育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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