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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因工死亡是否适用适龄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4-01-10

裁判要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民人均寿命不断提高,因就业压力增加等多因素叠加,越来越多的民众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依然会继续提供劳动,创造社会价值,不得因年龄而否定其社会贡献,对超龄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同样需要给予相应关照,依法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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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52年出生的张大爷,生前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杂工。20211126日下午,张大爷下班后乘坐工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回家,车辆行驶至一处斜坡路段时侧翻至公路坡坎下,造成张大爷重型颅脑损伤。当日20时许,张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该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工友无驾驶证,事发时车辆制动失效,交警部门认定工友承担事故全责。

然而,工友和张大爷年龄相仿,并无赔偿能力。为此,张大爷的家属黄某等人只得向建筑公司索赔。

因多次协商未果,黄某等人向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71日,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为张大爷的死亡属于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所受伤害为工伤。建筑公司对人社部门的认定不服,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死亡,与适龄劳动者的工亡没有本质区别。经法院释明,该公司认可工伤认定,撤回行政诉讼。

建筑公司虽认可了工伤认定,但双方仍对工伤待遇的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于是黄某等人提起了工伤保险待遇诉讼。

黄某等人诉称,既然是工伤,就应该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条例第三十九条对超龄、适龄未做区别规定,工亡待遇不应存在差别,工亡补助金同样应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故请求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1476760元。

建筑公司辩称,张大爷的死亡虽然具有工伤性质,但其事发时已经69周岁,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一般情形下的工伤基础是劳动关系。张大爷虽已认定为工伤,但公司无法为其上工伤保险,要求公司完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亡待遇有违公平,因此请求法院降低赔偿数额。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超龄工亡应类推并修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伤残补助金不因年龄而存在差别,无需规则修正;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类似,可借鉴被扶养人生活费定型化一次性的计算方法;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必要考虑客观实际,兼顾两方利益,可借鉴死亡赔偿金因年龄增加而相应减少赔偿年限的计算方法。因此,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向黄某等人支付各项工亡待遇合计705726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建筑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律师小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民人均寿命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银发一族依然会继续工作,创造社会价值。如果僵化理解,否定超龄人员的社会贡献,对其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死亡)缺乏相应关照,有违公平正义要求,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以本案为例,超龄人员工亡获得了行政确认,其近亲属有权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亡待遇。但本案存在因员工超龄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参保的现实问题,如果仍对照条文全面执行,则存在机械执法之嫌。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修正条文的具体适用,就是对前述现实问题的权利平衡。超龄人员和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工亡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超龄工亡待遇因此而具有民事、行政的双重法律属性。本案以工亡待遇计算方法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形成了新的计算规则,民事、行政特性兼而有之,符合超龄工亡待遇的法律特点,回应了超龄工亡待遇的双重属性。

为保护银发动者的合法权益,春霆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超龄劳动者要强化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

2用工单位要强化保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3劳动行政、人民法院等部门对于老年当事人应当予以特别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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