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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质证理由~关联性异议

2023-07-27

质证的内容实际是质疑和辩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对于不具备关联性或合法性的证据,应当通过质证排除其证据资格;对于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还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联两个方面通过质证削弱、动摇其证明力。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总结并归纳常见的质证理由关联性异议如下:


关联性异议认为证据要证明的目的与待证事实不相关、无意义,或不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具体来说:


(1)非当事人之间形成。如对方当事人提供类案判决的情况,可以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主张该证据系案外人之间的判决,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


(2)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事实发生时,不能反映案件发生时的意思表示;


(3)证据与争议焦点无关;偏离案件争议焦点的证据,无助于任何一方对于争议焦点的支撑或反驳,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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