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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

2023-01-29

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深圳律师事务所整理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律师函的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文书的整体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业务操作指引所称的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承办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提供的书面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第三方发出的专业法律文书。


第三条  律师函通常用于下列范围:

(一)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交付财产,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二)代委托人通知第三方解除合同或者改变原法律状态;

(三)律师事务所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下列情形一般不宜出具律师函:

(一)民事纠纷中涉及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变更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除刑事自诉、刑事和解等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之外其他情形;

(三)行政案件中当事人有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诉、反映情况的,一般应当以其他公文方式处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办理出具律师函业务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表达意见;

(二)准确运用法律语言,不得使用污辱、谩骂、攻击、恐吓等有悖律师基本职业素养或者不符合法律常识的词语,不得夸大法律后果;

(三)不得以律师函名义向政府部门进行举报施压,或者违规炒作案件;

(四)不得以向不特定对象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宣传、承揽业务。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保守在办理出具律师函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散布委托人或者其他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信息。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指派承办律师;

(二)承办律师应当认真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初步审核委托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三)法律服务合同条款应当包含委托人对其陈述事实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书面承诺,委托人拒绝作出承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四)对委托人坚持提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的要求、主张,或者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情形,律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五)不得为涉黑涉恶、“套路贷”等违法业务出具律师函。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收取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后,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委托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其主张、要求,认真审查委托人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出具律师函的风险进行判断,决定是否制作谈话笔录。

如需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包括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主张、要求等内容,并应当向委托人提示法律风险,分析法律后果,告知委托人对其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谈话笔录应当由委托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单独就出具律师函事宜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应当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


第九条  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材料基本完备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可以起草律师函。

承办律师可以对拟出具的律师函中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委托人授权披露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提供专业建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委托人的意愿或者要求完成起草工作。


第十条  承办律师在起草律师函过程中,应当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根据实际需要听取委托人建议或者意见。

对于委托人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行业管理规范决定是否采纳;如不采纳,应当向委托人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根据律师业务的规范化和风险管理需要,应当由委托人对律师函最终稿进行书面确认并同意发出。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审查责任,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拟出具的律师函进行审查。

律师函应当由承办律师署名、律师事务所盖章后发出。


第十三条  律师函通常以邮寄方式送达,也可以辅助使用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送达。邮寄律师函前,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确认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并按照委托人确认的信息邮寄。寄送律师函时,应当留存寄送的律师函(复印件或者原件)、邮寄底单及回执、邮寄签收流程网上查询页面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律师函送达后,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跟进后续工作,并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工作进展。


第十五条  承办律师应当在完成出具律师函业务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并交由律师事务所妥善保管。

归档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法律服务合同;

(二)工作底稿;

(三)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委托事项进行讨论的会议记录;

(四)审批材料(决定不予出具的,应当将不予出具的通知书一并附卷);

(五)律师函;

(六)邮寄底单及回执;

(七)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附联(适用于仅出具律师函的单项业务);

(八)律师函的签收情况材料等。


第十六条  因过错导致出具的律师函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管理规范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导致律师函存在错误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承办律师应当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由此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律师函的行为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等行业管理规范的,由律师协会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指引经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供本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出具律师函业务时参考使用。


以上信息来自民商法库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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