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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

2023-07-03

《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此次《民法典》编纂时,在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中已经没有这一事由。《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5项事由,《民法典》编纂时,《民法总则》对第1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不认为是合同无效的事由,而改为可撤销事由。对第2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予以保留。对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予以删除。第4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吸收入“公序良俗”,规定在第153条第2款。对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即现在的《民法典》第153条。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所以作为认定无效事由被取消,主要是因为:一方面,“非法目的”表述容易引发争议,因为它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很难判定;另一方面,即便当事人的目的非法,但是,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是否要被宣告无效,需要具体分析。在审判实践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案件类型很少,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犯罪目的为典型,其他的如订立赠与合同,目的在于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判决的案件更少。现在看来,这类合同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无效。因此,《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裁判的民事案件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就不会再出现。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30~7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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