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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伪意思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概念及效力

2023-07-03

所谓虚伪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其特征在于,行为人与相对人都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欠缺效果意思,双方均不希望此行为能够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典型的就是名为什么,实为什么。如果是单方进行虚伪意思表示,对方并不知情,则该意思表示并不因此无效。


一般来说,意思表示的瑕疵,并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往往是通过可撤销的方式进行救济。为什么对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法律直接认定无效呢?我们认为,虚假意思表示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双方共同作假一样,法律会给予明确否定的回答,认定其无效,主要是涉及公共秩序的问题。


虚假的意思表示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是指在双方作出意思表示时,一方对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所保留,但对方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晓,即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表示的是虚假意思。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不能按照表意人的内心真意来确定该行为的效力,而应该按照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本条(《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规定的是隐藏行为。所谓隐藏行为,是指被虚伪的意思表示所隐藏,双方当事人真心所欲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隐藏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换言之,在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和隐藏行为的情况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有效,那么按有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无效,那么按照无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按照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29~7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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