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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表,推定具有法律效力

2023-04-06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8年3月3日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500元/月+提成,正常工作到2019年1月20日,并于该日提出与某贸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主张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24.5天,并提交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工资表,显示:刘某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加班24.5天(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

某贸易公司认可工资表上公章的真实性,但主张系另案当事人谢某自行制作,公司对刘某的基本工资进行过调降。谢某负责公司行政和财务工作,其利用能够接触和使用公司印章的职务便利条件,出于诉讼举证的目的,制作了本案的关键证据“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工资表”,工资表的制表人是谢某,复核人处为空白,领导及员工签字处也是空白,该证据本身存在明显的瑕疵,不应采信。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工资表上加盖有公司公章,公司虽主张该工资表系另案当事人谢某自行制作,但刘某提交的工资表月份连续,且某贸易公司认可该工资表上公章的真实性,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针对工资标准进行过协商调整,故法院采信刘某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并核算某贸易公司应支付刘某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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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提示】

本案中公司虽称与员工协商过工资变更事宜,但是并未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因此员工提交了公司盖章的工资表后,公司虽然不认可工资表,但也无法提供反证。本案提示公司的公章不应由财务、行政一人进行管理,而是应由专人保管,并且要有用章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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