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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证据矛盾案件的证据审查方法

2023-02-17

证据矛盾既可能影响单个证据真实性,又可能影响全案证据的充分性。故证据矛盾分析应贯穿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全过程。


(一)单证审查层面


证据是否反映事实,是否具备真实性,判断标准在于证据内容是否合理,而这又是由证据内容是否符合情理、是否符合逻辑等决定的。因此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审查单个证据时,要在仔细审查证据合法性和证据细节的基础上,注意审查证据内容是否自相矛盾、证据内容与情理是否存在矛盾,从而初步判断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1.审查证据内容是否自相矛盾


证据内容自相矛盾,是指单一证据来源或证据载体提供出相互矛盾的信息,即证据内容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有不一致之处。真实的证据内容,是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其内容应前后一致、稳定协调、符合逻辑。而虚假的证据内容是案件事实的虚假反映,其内容难免“捉襟见肘”,存在不合逻辑之处。因此,一般而言,证据内容一致的证据比证据内容不一致的证据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故审查证据内容是否自相矛盾,可以为司法人员判断证据是否虚假提供依据。


2.审查证据是否与情理存在矛盾


情理,是指寓于人的日常生活,与人们的普遍情感相关联的道理。证据内容与情理是否协调,其蕴含的情理因素的强或弱,直接关系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力的强弱。证据内容如果符合情理,则可信度较高;反之,则存在较大的虚假可能性。因此,审查证据内容与情理是否存在矛盾,也是判断证据真伪的重要途径。


(二)综合分析层面


证据综合分析的目的,就是要确认全案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或差异。为了辨析矛盾的特性并寻找解决矛盾的方法,需要对证据矛盾进行分类。依据证据矛盾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强弱,证据矛盾可以分为基本性证据矛盾和非基本性证据矛盾。基本性证据矛盾,是指直接关涉案件基本事实能否认定的证据矛盾。非基本性证据矛盾,又可以称为枝节性证据矛盾,是指仅仅关涉某些案件细节,与案件基本事实关联性较弱的证据矛盾。依据证据矛盾是否可以得到合理解释,证据矛盾又可以分为根本性证据矛盾和非根本性证据矛盾。根本性证据矛盾,是指相关证据对于同一证明对象的证明内容存在根本性的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的情形。非根本性证据矛盾,又叫差异性证据矛盾,是指关联证据虽存在不相印证的情况,但可以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证据综合分析环节,要根据不同类型证据矛盾的性质和意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要在充分查证的基础上,有效排除根本性证据矛盾


凡属基本事实、基本证据上的矛盾绝不容许有半点马虎,必须通过扩大侦查面,认真查证,真正达到“去伪存真”的目的。这是解决基本证据之间根本性证据矛盾唯一正确的途径和方法。通过证据调查排除根本性证据矛盾,应当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平等地对待矛盾各方,在两个方向上同时开展工作,避免先入为主地确定排除对象。二是应当以扩大侦查面,补充收集证据为手段来查证事实、排除矛盾,不能以“合理想象”来代替证据判断,避免“闭门造车”。


2.要充分运用日常经验,合理解释差异性证据矛盾


证据矛盾会增加判断证据的难度,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高度复杂性,高度吻合的证据在实践中不常见。证据矛盾只要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就属于证据差异,不影响事实认定。合理解释本质上属于溯因推理,涉及想象或者创造性思维的合理运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合理解释是立足于案件事实、证据的解释,不是凭空作出的解释,必要时应当通过进一步扩大侦查、调查范围,根据新收集的证据验证合理解释是否符合案件事实。


3.着眼案件基本事实,适度容忍非基本性证据矛盾


在理想状态下,对全案事实都应当查清,全案证据矛盾都应当逐一排除,但是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在基本事实能够被证据充分证实的情况下,应当容许案件在某些非基本事实上存在模糊之处、在某些次要证据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差异(因与基本事实、证据无关,可称作“枝节性证据矛盾”)。为防止诉讼拖延,在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对于个别不影响定罪量刑,对案件正确处理没有影响的细枝末节问题方面存在的证据矛盾,可采取“求同存异”的办法,不再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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