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能够申报的债权,民商诉讼律师整理内容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连带债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多个连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在多个程序中分别申报全部债权。
(6)合同解除。管理人或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委托合同。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进入破产程序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受托人有权申报债权。
(8)票据关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除外情况: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到期;付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