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律师解答:建设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并非一定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责任和费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所以,根据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为:
1、由施工单位未遵守建设工程施工规范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和费用。
2、由工程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后,应该首先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费用,建设单位承担后再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因为勘查、设计一般也在承包范围内,所以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勘查、设计分包的,有权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3、由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责任;施工单位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单位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也未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仍然使用的,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施工单位检测不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建设单位仍然坚持使用而施工单位也未拒绝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因为施工单位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有拒绝使用的义务。
建设单位提出违反国家标准的指令强行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未提出异议而进行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质量责任。施工单位提出异议,建设单位仍然强行指令施工,施工单位未拒绝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4、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由使用人承担质量责任和修复费用。
5、由不可抗力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承担建设工程灭失或毁损的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