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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设备转让他人后,可否追回?

2022-12-01

小李和小王合伙经营一家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练歌城由小李、小王各出资4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由小王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


不久,小王便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城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经营不善,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由此产生矛盾。


小王趁小李外出办事之际,将练歌城里的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小张。小王称自己是练歌城的老板,并向小张出示了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证明。小张对此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


两天后小李回来得知此事,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小张,称小张所购买的两套音响设备是自己与小王共有,小王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小张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小李将小王和小张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终法院判定:这两套音响设备归小张所有。音响设备属于动产,而且练歌城是小李、小王合伙出资的,音响设备也是二人的共有财产。虽然小王没有权利独自处分这两套音响设备,但是因为小王是将音响设备以对价交易的方式卖给小张的,小张是善意取得这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的,这属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因此,小张有权拥有两套音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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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律师普法课堂

1什么是受让人?

受让人是相对出让人而言,指的是权利的接收方。出让人将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通过合同、协议或者赠与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该权利不能是人身权。


2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具体指什么呢?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在占有该项动产时,如果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3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有哪些呢?

(1)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2)添附:原物经过添附而成为新物,但所有权仍然只有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新物的所有权归属。因添附而失去所有权的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失。

(3)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将不得反悔。

(4)发现埋藏物: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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