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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还款方式不当,债主拒收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2024-02-23

裁判要旨

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履行;如果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就此约定,则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适用习惯做法,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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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齐某向张某购买一批货物,但长期拖欠货款。

张某多次催要,齐某始终拒不支付,张某遂将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27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齐某于2022101日前向原告张某支付货款5000元,若不能按期如数支付,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500元。

调解书生效后,齐某于2022929日,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20个金额均为250元的微信转账,合计金额5000元。张某收到红包后感觉受到了侮辱,于当晚报警,并在微信上将对方拉黑,也未接收转账红包。

最终,张某未能在101日前收到欠款,遂向安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齐某随即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但张某拒绝接收,错在张某,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争议焦点

原告张某不接收被告微信转账的行为能否视为对被告欠款的拒收

 

法院判决

安丘法院驳回齐某的异议请求

潍坊中院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安丘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齐某应当依照调解书的约定向张某支付5000元货款,但齐某在未与张某沟通的前提下,以每笔250元进行微信转账,且微信转账未标注性质和用途,导致张某认为该行为具有较明显的侮辱性而拒绝接收,属于履行方式不当,不能视为张某对齐某欠款的拒收。此外,双方达成的调解书未约定支付欠款的方式,微信转账并非支付欠款的唯一选项,在微信被拉黑后,齐某未采取其他履行方式进行补救,导致还款义务没有履行完毕。履行期限届满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齐某的异议请求。

后齐某提起复议,潍坊中院经审查驳回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律师小结

就本案来说,鉴于公众的普遍认知和感受,以“250”元微信转账支付欠款的行为,已经有悖于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

法律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但无疑是重要的社会规范。法律应当是导人向善的。以公平公正、合法合情的裁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准则,是法官的应尽职责,也是司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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