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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反悔后还能撤销吗?

2023-12-27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因财产权利的转移已完成,一般难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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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五年,张先生在结婚前有一套父母全款付的且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房子。结婚后,李女士要求张先生在房产证上添加其名字,张先生表示拒绝。后来夫妻俩经常因为这件事情发生争吵,吵到最后李女士以离婚作为威胁要求张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其名字,张先生为了维系婚姻稳定感情,最后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李女士的名字。

后面,因婚姻感情不合,张先生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庭审中,李女士表示不同意离婚、还想与张先生和好如初。因当时双方并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之后,夫妻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关系没有得到任何缓和。于是,张先生又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次的诉请是要求撤销自己对李女士房产份额的赠与。张先生认为,女士利用自己想维系夫妻感情的心理,欺骗自己向其赠与房屋产权,但没有履行房屋赠与所附的维护婚姻关系的义务,构成欺诈。女士则认为,自己不构成欺诈,先生对自己的赠与是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附义务一说,房产证加名后,自己也一直努力与先生修复感情,因此不同意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对张先生主张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李女士是否对张先生实施了欺诈,导致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案例分析】

本案的赠与发生在夫妻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中婚内赠与因其发生在婚姻这一特殊的身份场域,所以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的赠与。

赠与后若赠与方行使撤销权,主张该赠与违背其真实意思,人民法院的审查也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撤销赠与的审查,而将在婚内这一背景之下,结合夫妻双方在赠与前后乃至整个婚姻过程中的表现,对赠与能否撤销进行审查。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赠与之前,张先生和李女士处于经常争执的常见婚姻困境。在赠与完成之后,提出离婚诉讼的也是张先生。因此李女士的行为难以构成对张先生的欺诈,张先生主张女士未完成赠与所附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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