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董某存、张某贵与徐某祥、李某峰、韩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30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并签订了借条的,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深圳律师解读董某存、张某贵与徐某祥、李某峰、韩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双方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随后双方签订了借条,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规则解析】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抗辩认为借条约定的借款并未交付,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而是双方约定将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因此签订的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若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并证实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此时,借条只是对合同未付的股权转让余款进行确认和处分,其虽然名为“借条”,但实质上应是“欠条”。当然,根据《规定》第十五条“但书”的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案例文号】

(2014)民一终字第260号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