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同居结束后,男方依然因女儿抚养权及探望争议对女方进行骚扰、威胁,使女方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
2.离婚后的妇女遭受对方纠缠、骚扰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男方在离婚后,通过跟踪、别停车辆、发威胁短信语音、公开谩骂等方式纠缠、骚扰女方的,女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来源:天津法院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2023年)
3.妇女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遭受纠缠、骚扰侵害或面临纠缠、骚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妇女在遭受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的侵害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婚恋关系结束后”遭受侵害的妇女积极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
4.离异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在家庭暴力的范畴之内——康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执行,对于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来源:天津高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2年03月08日
5.分手恋人频繁骚扰,面临较大可能性的暴力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小林诉小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终止恋爱关系后,恋人频繁骚扰,发送带有严重侮辱性、暴力性言论的微信,到申请人住处所在小区拍照,并以侵害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相威胁,面临较大可能性的暴力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2023年2月10日
6.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时期遭受暴力威胁侵害的情况——小林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在遭受侮辱、暴力性言论威胁,并有自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切实风险,影响自身生活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