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相关案例要旨深圳律师分享如下:

——张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3辑(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