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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理解

2023-07-19

法律上的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13条,下同)第6项规定此次修正将“社会公序良俗”改为“公序良俗”,删除“社会”二字,也是与《民法典》的规定相统一。


法律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者无效,是罗马法以来公认的规范。即人不可通过其法律行为降低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法律的重要性,任何降低此类法律的重要性的行为都是绝对无效的。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赌博合同等非法射幸合同,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合同等,均属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合同。公序良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因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范的不足。需要注意的是,因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授权性规定,目的是在遇有损害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得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因此,本项规定既是对《民法典》第8条有关公序良俗原则规定的强调,也是《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具体体现。因民间借贷属民事主体间纯粹的民事交往活动,本身即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加之目前我国社会处于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的阶段,如互联网等新型交往工具和交易载体不断冲击着传统的民事交往方式,立法及司法解释难以穷尽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况,也难以预测未来出现的新情况,因此,裁判者在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有遵循公序良俗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当然,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人民法院据此裁判时应审慎适用,不宜作不合法理的扩张解释和不合逻辑的牵强解释。目前,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具体为:


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如本条第3项之情形);

2.危害家庭关系型,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

3.违反道德型,如妓馆之开设、转让合同,对婚外同居人所作遗赠等(亦如实践中出现的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

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实践中出现的以家人人身为抵押借贷的情形,过分限制人身自由以换取借款等情形;

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

7.违反公正竞争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

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

10.暴利行为型。


当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中遇到的情况具体属于何种类型,应当视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36~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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