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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卫性质的认定问题

2023-06-14

自1997年刑法典对正当防卫规定进行重要修改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就围绕着正当防卫制度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讨论,尤其是正当防卫的性质问题、防卫前提问题、防卫过当问题和特殊防卫问题,在实践中更是常引起分歧和带来司法适用上的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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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卫性质的认定问题其中,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和防卫时间的认定是判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的关键因素。


关于防卫意图的认定。防卫意图的正当性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见义勇为行为应认为存在防卫意图,但为保护非法利益、互殴等情形不存在防卫意图。


关于防卫对象的认定。一般而言,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具体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本人,原则上不能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防卫。如果属于多数人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不法侵害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共同的危险者实施防卫。防卫对象出现错误的,不属于正当防卫。对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及精神病人,如果实施不法侵害的,原则上都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但在防卫时间与防卫限度上作出更高的要求,除非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才可以采取伤害更小的防卫措施,进行防卫。对于动物的侵袭,是否可以采取正当防卫,不能一概而论,受到他人豢养的或者野生的动物侵袭的,无疑可以进行反击。但自然状态下的动物侵袭并不属于刑法中的不法侵害,因而,受害人反击也不存在是否属于防卫的问题。


关于防卫时间的认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制止,判断不法侵害的着手是确定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关键,应根据行为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全面分析是否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一般而言,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作为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结束的客观标准,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所实施的反击行为是事后的报复行为,与正当防卫有本质区别;对于处在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的不法侵害,因其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未达到现实状态,采取“先下手为强”的做法是非法侵害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当毫无防卫前提、原有的防卫前提不复存在或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此时采取事后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防卫意图,而是出于事后报复或求得补偿的心理,往往造成他人的不应有的损害,是一种具有报复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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