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由】
潘某于2003年怀孕,在怀孕期间,曾扬言要把孩子生下来卖掉。后来潘某分娩得一男婴,附近村民胡某得知后找到潘某,希望可以“买”下该男婴。最终,胡某和潘某协商之后,以12000元买下男婴。
胡某先是给了潘某8000元就抱走孩子,但是剩余的4000元尾款却迟迟不愿支付。潘某很生气,就将胡某告上了法庭。
潘某本是原告,但当检察机关得知其出卖亲生子女之后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出卖亲生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非常恶劣,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追缴非法所得8000元。

【现身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本案中之所以会追究潘某的刑事责任,是因为她涉嫌拐卖儿童。没错,即便出卖的是自己的孩子也会按照拐卖儿童定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所以,即便是自己的孩子,也不是你想怎么处理就能怎么处理的。
当然,法律并没有禁止将自已的孩子送给别人抚养。那么,如何界定送养和出卖呢?关健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一般来讲,有以下几种行为会被认为出卖亲生子女:
首先,将生育视为非法获利的手段,生育后立即出卖子女。本案中的潘某明显就属于这一种人。
其次,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
最后,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以及其他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情况。
【刑事诉讼律师】
在没有抚养能力的前提下,能不能将自己的孩子送给他人?答案是可以的,但绝不能从中谋取钱财。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生孩子”变成一门生意、一种产业。那样的话,女人的生育能力将成为种“谋财手段”,增加妇女被剥削、压迫的可能。所以,这项法律规定在保护儿童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妇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