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党某力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04-21

党某力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深圳律师分享如下:


u=1258760708,1134087926&fm=253&fmt=auto&app=138&f=JPEG.webp.jpg


裁判要旨:

当事人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提交证据,但该证据并非原审庭审结束前无法取得的,逾期提交该证据不具有合理理由,该证据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新证据。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3810号


裁判理由:

2017年4月20日大柳塔三不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7年4月25日神木县煤炭销售服务站出具的《说明》实质上属于证人证言,其与李某的证人证言虽形成于原审庭审程序结束后,但该部分证据并非原审庭审程序结束前无法取得,党某力逾期提交该部分证据不具有合理的理由,故该部分证据不属于申请再审新证据。党某力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更多财产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咨询广东春霆律所的深圳律师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