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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否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023-04-17

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范围不仅限于侵权行为,亦包括第三者违约造成的保险事故: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与镇江安装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案【(2012)苏商再提字第0035号】,深圳律师分享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28日,华东制罐公司、华东制罐第二公司与镇江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镇江安装公司负责华东制罐公司、华东制罐第二公司整厂机器设备迁建安装等工作。2008年11月16日,镇江安装公司与亚民运输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前述合同中的设备吊装、运输分包给亚民运输公司。2008年11月20日,就上述整厂迁建设备安装工程,华东制罐公司、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向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2008年12月19日10时30分许,亚民运输公司驾驶员姜某驾驶重型半挂车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各方委托作出的公估报告结论是:出险原因系设备运输途中翻落(意外事故);保单责任成立;定损金额总损1518431.32元、净损1498431.32元;理算金额1498431.32元。2010年5月12日,华东制罐公司、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向平安财险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载明:已收到平安财险公司赔付的1498431.32元。承诺不再就本次事故提出任何赔偿,并同意将上述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平安财险公司,同意平安财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2010年11月26日,平安财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镇江公司支付1498431.32元赔偿款和47900元公估费用。


二、争议焦点

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否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镇江安装公司能否以华东制罐公司、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已购买相关财产损失保险为由,拒绝保险人对其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三、裁判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款的文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这里的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不应仅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

2、施工过程中造成发包人的设备毁损灭失,承包人以其对该设备也具有保险利益,且发包人已对该设备投保财产损失保险为由,主张驳回保险人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的,因承包人虽对施工所涉发包人设备也具有保险利益,但该保险利益系责任保险利益,不同于发包人对其设备具有的所有权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不同,可以投保的保险类别亦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承包人欲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而不能借由发包人投保的财产损失保险免除自己应负的赔偿责任。故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四、裁判结果

镇江公司应当向平安财险公司支付1498431.32元赔偿款。


五、关键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六、深圳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文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既可因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对被保险人应负的合同责任等产生,且该条内容已于2018年7月3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中: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还需关注几个问题:1、诉讼主体的确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系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第三者为被告,诉讼时效以其取得代为求偿权之日起算;2、管辖法院的确定: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为求偿权诉讼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3、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应当将其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情况告知第三者,若未告知导致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无法再向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权,而只能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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