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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衍生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竞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023-03-07

案例引入:

2021年8月,A地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22年1月,B地法院立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该案以甲公司作为其中一个被告。现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分析讨论:

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发生冲突时,究竟适用何种管辖原则?

《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衍生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立法初衷是为方便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科学的破产清算。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相较于《企业破产法》而言,《民事诉讼法》属于一般法,《企业破产法》则属于特别法。如果坚持特别法、一般法的定性及位阶,无疑应得出《企业破产法》第21条优先适用的结论。但研究一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则可以知道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程序性形成之诉,以全部或部分撤销生效法律文书、去除附着其上的裁判效力为主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无权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无管辖权法院也不因原告向其起诉、被告应诉答辩而取得管辖权。

由破产程序衍生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归根结底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一种新类型诉讼,其审理重点在于所要撤销的原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存在错误或瑕疵,是否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非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是否合法,能否纳入资产分配表等问题。基于民事裁判文书只能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进行撤销的固有属性,当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

如果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排除会出现低层级法院受理、审理甚至撤销高层级法院所作判决的情况。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其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超越了集中管辖所带来的效率收益,构成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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