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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情人的钱财,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吗?

2023-02-15

婚内赠与情人的钱财,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吗?民商诉讼律师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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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与第三人杨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底,被告安某在工作中与第三人杨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16年2月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第三人杨某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共计146次,总金额为691647元。被告安某通过微信向第三人杨某转账共计7次,总金额为56210元。


案例解读:

本案中安某与杨某系情人关系,杨某对安某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妻子杜某有权要求丈夫的情人安某返还受赠与的钱财。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本案安某应向杜某返还受赠与的全部财产,而不是部分返还。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也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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