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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信承诺文件中,承诺人仅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2023-08-09

裁判规则:增信承诺文件中,承诺人仅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案例三: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烟台利丰石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145号】


本案所涉《供油凭证》所备注的内容为:“此单上加盖船章的受油船,视为同意为本次加油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该表述是勋源公司对加油款的清偿作出的明确承诺,并无对中良公司履行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供油凭证》上的批注内容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原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并无不当。


勋源公司主张《供油凭证》上批注与《单次供销合同》相印证,证明勋源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单次供销合同》第五条约定“加盖实际受油船船章的船公司对本次加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应付款之日起两年",但《单次供销合同》的签订方为利丰公司与中良公司,勋源公司并非该合同当事人,因此该合同不能作为勋源公司与利丰公司建立担保法律关系的依据。勋源公司与利丰公司的法律关系应以勋源公司签字盖章的《供油凭证》内容为准,原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四:江苏金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95号】


根据《差额补足协议》约定,金涛公司、朱永宁已充分知晓其在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风险,并承诺将无条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可能产生的科特公司所获取的固定收益及本金的差额补足义务,金涛公司、朱永宁对上述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差额补足协议》并未明确约定金涛公司、朱永宁系为《借款合同》项下亿舟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且从《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看,差额补足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不具有债务从属性,一审判决认定金涛公司、朱永宁属于债务加入,并无不当。金涛公司关于其在《差额补足协议》中提供的仅为一般保证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朱永宁为金涛公司持股90%的股东,其作为金涛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代表金涛公司在《差额补足协议》上签字确认所作出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判令金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


案例五:陈彪、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906号】


关于案涉协议书约定的无限连带责任的性质问题。永城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南本公司签订的案涉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乙方法人代表陈彪先生承诺除原定法律与经济责任外,将以个人资产就此项贸易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该协议书并未明确上述“无限的连带责任"是基于陈彪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产生的责任,也未体现南本公司因案涉贸易产生的债务与陈彪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之间存在主从关系。根据案涉协议书的约定,结合陈彪为南本公司持股95%股东的实际情况,二审判决陈彪就案涉南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陈彪关于案涉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陈彪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性质为保证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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