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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萍与吴某忠、呼图壁县某鱼外卖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08-01

【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颌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张口受限,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2.22)所列标准,可以适用该条标准评残。


【案例名称】

葛某萍与吴某忠、呼图壁县某鱼外卖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

(2021)新民申2468号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颌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张口受限,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2.22标准所列要素。该条标准未限定张口受限程度,受害人术后遗留张口受限Ⅰ度伤情,可以适用该条标准,构成九级伤残。


【裁判理由】

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是否存在认定伤情基础与引用评残标准矛盾的问题。葛某萍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接受颧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上颌骨骨折开放性复位术、牙龈翻瓣术。其在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张口受限,符合认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2.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标准的颌骨骨折、固定治疗并遗留功能障碍三个因素,张口受限显然属于遗留的功能障碍,该条标准未限定张口受限程度,葛某萍术后遗留张口受限Ⅰ度伤情,可以适用该条标准,构成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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