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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职工受伤时平均工资计算

2023-05-2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职工受伤时平均工资计算。深圳律师整理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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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大超原系一家物业公司员工。2008年5月20日,张大超在维修房屋时从梯子上滑落,造成左小腿韧带拉断。经物业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同意,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张大超被确定为工伤。因治病需要,张大超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在家治疗、休息直至2019年8月张大超退休。


2020年9月2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职工工伤复查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张大超的工伤情况构成伤残等级六级。事后,张大超多次要求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均被拒绝。为获得工伤待遇,张大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以其系退休人员、主体不适格为由未予受理。

张大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650.13元。张大超的计算方式为:张大超退休时月工资标准4040.6元/月×16个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张大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316元,计算方式为张大超本人受伤时的工资标准1144.75元/月×16个月。


深圳律师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案中,张大超虽然退休时月工资为4040.6元,但其受伤时,即2008年5月前12个月的平均为1144.75元。依据上述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8316元,计算方式应当为1144.75元/月×16个月。(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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