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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遭受子女、儿媳、女婿虐待,怎样合法维权?

2022-12-06

【案件缘由】

20116月,黑龙江省某个小村庄内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虐待老人事件。受害老人为吴老汉,施虐者是吴老汉的儿子吴某。


吴老汉今年68,儿子吴某常年在外打工,儿媳留在家中照顾吴老汉和自己的一双儿女。


临近春节时,吴某回到老家过年,却听到了一些风言风语,大致是说父亲和他的妻子有染。吴某是个暴躁性子,为了弄清楚真相,他对亲生父亲以酷刑逼供。


吴某用绳子绑住吴老汉,将烧红的烙铁烫在吴老汉身上。吴老汉对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坚决不承认,他忍受着儿子施加的酷刑。吴某见吴老汉嘴硬,遂又将牙签扎进父亲的手指中。


这场酷刑长达8个多小时,直到吴某的小女儿发现了父亲的行径并及时通知村干部,这场酷刑才得以结束。


与吴老汉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家住东莞的孙阿姨,而对孙阿姨施虐的是女婿郑某。孙阿姨今年70,年轻时出了一场车祸,命虽保住了却瘫痪在床。这么多年来,是她的老伴在照顾她。不久前老伴去世,她女儿将她接到身边照顾。


孙阿姨的女儿很忙,绝大多数是女婿在照顾她。刚开始时,女婿对她还算尽心,但时间一长就横鼻子竖眼睛起来,不是对她冷嘲热讽,就是不给她吃饭喝水。


这让孙阿姨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但好在女儿发现及时。


在这两起虐待老人的事件中,吴老汉报警处理,儿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孙阿姨的女婿,则被当地居委会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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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身说法】

虐待罪通常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虐待的手段包括经常性的打骂、捆绑、冻饿、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强迫过度劳动、不给治病等,可总结为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伤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成员的构成情况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由婚姻关系形成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公婆和儿媳、岳父母和女婿。第二种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这里包含两类,一类是直系血缘,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另一类是旁系血缘,如叔、伯、姨、舅等。第三种是由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第四种是既区别于血缘关系、收养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比如,一名孤寡老人被好心夫妻领回家照顾,老人和好心夫妻就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当老人遭受到子女、儿媳、女婿的虐待时,其子女、儿媳、女婿将会犯下虐待罪。那么,老人该如何合法维权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吴某致使是老汉重伤,所以被判处三年有期使刑;孙阿姨的女婿情节较轻,所以只受到相关组织的批评教育。


刑事诉讼律师

老年人遭受到家庭成员的虐待时,该如何保护自己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可以向子女所在组织或当地居委会要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施虐手段较轻的,可以告知该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是当地的居委会,让其所在单位和居委会进行调解或批评教育;对于施虐手段较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施虐的家庭成员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所以,当遭受到来自家庭成员的虐待时,不要想着息事宁人,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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